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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公告
根据教育部《关于下达2013年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及预算的通知》(教财司预函﹝2013﹞108号)文件精神,2013年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92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282人,现将申请及评审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资格
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
二、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向学院、研究院提出申请,转专业学生回原学院申请。
(二)《申请表》一律正反面打印,严格按照《申请表》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相关证明材料需要A4纸复印。
(三)申请人所在学院、研究院、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初评结束后,在学院、研究院范围内公示三天。
(五)学院、研究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名单于10月11日报校助学服务中心。
(六)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将初评合格的名单报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并将合格的拟获奖学生名单报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出拟获奖学生名单后,由助学服务中心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三、申请时间及评审时间
(一)申请时间:2013年9月25日,结束时间以学院、研究院公布时间为准。
(二)初评时间:学院、研究院自行掌握
(三)学院、研究院报送时间:2013年10月11日
(四)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待定)
四、管理与监督
校助学服务中心作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全程负责监督学生申请和评审等相关事宜,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人有异议,可直接与助学服务中心联系,助学服务中心要求学院、研究院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将再次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再次进行公示。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必须是2013-2014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二)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但不能同时获得。
(三)所有获奖材料均要求附获奖材料复印件或证明。
助学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学院南路校区:行政办公楼102室 电话:62288502
沙河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学生事务大厅 电话:61776668
一、申请资格
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
二、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向学院、研究院提出申请,转专业学生回原学院申请。
(二)《申请表》一律正反面打印,严格按照《申请表》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相关证明材料需要A4纸复印。
(三)申请人所在学院、研究院、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初评结束后,在学院、研究院范围内公示三天。
(五)学院、研究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名单于10月11日报校助学服务中心。
(六)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将初评合格的名单报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并将合格的拟获奖学生名单报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出拟获奖学生名单后,由助学服务中心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三、申请时间及评审时间
(一)申请时间:2013年9月25日,结束时间以学院、研究院公布时间为准。
(二)初评时间:学院、研究院自行掌握
(三)学院、研究院报送时间:2013年10月11日
(四)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待定)
四、管理与监督
校助学服务中心作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全程负责监督学生申请和评审等相关事宜,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人有异议,可直接与助学服务中心联系,助学服务中心要求学院、研究院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将再次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再次进行公示。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必须是2013-2014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二)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但不能同时获得。
(三)所有获奖材料均要求附获奖材料复印件或证明。
助学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学院南路校区:行政办公楼102室 电话:62288502
沙河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学生事务大厅 电话:61776668
[编辑]: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