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国家的公立大学,为什么还需要社会捐赠?
中央财经大学的发展得益于国家的鼎力支持。上世纪末90年代开始,国家鼓励高校自主筹资办学,时至今日,仅仅依靠国家对学校的财政拨款已经无法满足学校创办世界一流大学、培养高水平拔尖创新人才的经费需求,因此学校的发展需要凝聚社会各界多方面力量的支持,请相信,您也将会因您的爱心付出参与到中央财经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中!
2、基金会能否保证捐赠款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
无论金额大小,我们都尊重每位捐赠人的意愿。基金会将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共同签署正式的捐赠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捐赠基金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专项基金负责人负责基金的具体审批使用,基金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每一笔捐赠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同时,根据约定,基金会与基金负责人会定期向捐赠人提供财务报告,捐赠人也可随时向基金会索要或亲自到基金会查询自己捐赠款的使用情况。
3、捐款人可否指定捐赠款的用途?
我们尊重每位捐赠人的意愿,在此基础上,捐赠可以指定用途,也可以不指定用途。对于指定用途的捐赠,我们会根据捐赠人的想法与捐赠人共同签署捐赠协议。对于非指定用途的捐赠,我们将依据中央财经大学建设和发展需要来支配使用。
4、中央财经大学目前有哪些项目最需要捐款?
目前学校需要支持的领域如下: 学生培养、人才发展、学科建设、沙河校区建设、贫困生资助等方面。中央财经大学还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款用于支持特定项目的开展与实施。欢迎随时与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联系商谈。(》更多内容请点击浏览捐赠项目)
5、如果想捐款,应该走什么流程?
可以直接找院系和部门吗?欢迎您首先与中央财经大学大学教育基金会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会提供耐心、细致的服务。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于2009年成立,是在民政部正式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是国家4A级社会组织,是具有国家最高资质的公益组织,是代表学校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对中央财经大学捐赠的法人单位。当然,您也可以先与熟悉的院系或部门沟通,了解他们的情况和需求,在形成明确捐赠意向时,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会为您提供后期的服务,如拟定捐赠协议、提供免税政策咨询、提供财务报告等。直接捐赠给院系或部门的捐赠款属于指定用途的捐赠,仍需打入基金会的账号,由基金会根据您的捐赠意向设立院系或部门的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6、我很愿意为中央财经大学捐款,不知道有没有“门槛”?
感谢您的爱心,不论捐赠金额多少,都是您对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份心意,也是对中央财经大学的有力支持,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7、向中央财经大学捐赠能否获得免税?
可以。中央财经大学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具有免税资质的公益法人单位。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8、慈善组织可否为个人募捐?
慈善组织可否为确实遇到了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需要社会帮助的特定个人募捐?这是慈善法公布以来业界比较关心而又有正义的问题。慈善组织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通常情况下,其开展慈善活动的受益人不应是特定的某一个人。但是,如果某个慈善组织是以扶贫、济困、恤病、助医等为宗旨的,当它得知一个贫困家庭的儿童患了白血病又无钱医治,正向社会求助,该慈善组织就不能以此为由发起募捐、给这个孩子以帮助吗?笔者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正确认识到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慈善法第三条中的“公益”二字。“公益”,简言之,就是“公共利益”,这是一般性的概念。慈善法第三条所列六项慈善活动,都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而慈善组织开展这些活动又都是具体的。以扶贫济困为例,每次活动的受益者都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人或者家庭,只要这些个人或家庭不是慈善组织刻意指定或者预先内定的,而是慈善组织宗旨所涵盖的服务群体中的个体,就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就是慈善活动。慈善立法的重要理念就是开放、务实、实事求是,我们也要以这种理念来理解慈善法,贯彻慈善法。当然,慈善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开展募捐和救助,也要遵循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比如:要核实情况真伪,搞清楚是否符合本组织的救助条件;要制定并公示募捐方案;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募捐所得剩余财产要按照“近似原则”处理,等等。
9、向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能否获得免税?
可以。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具有免税资质的公益法人单位。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1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2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3年3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4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3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5年1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4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