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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金融发展研究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作者: | 发布日期:2015-10-29 10:58:00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而设立的奖金。为了保证评审的公正权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我校《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4〕127号)精神及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条 奖金额度及名额由教育部确定,我院名额由学校统一分配。

  

  第三条 评审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二.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硕士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每生每年3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着,发展潜力突出。

  (二)其他条件

  

  1.博士研究生

  

  (1)博士一年级学生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名位于录取学院(含研究院和中心,以下统称学院)所在专业前30%(录取人数为3人及以下的,限1人申请;申请审核制学生不要求此条件)。同时评审学年还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在入学前两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A类及以上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b.在硕士研究生期间,未以相同成果获国家奖学金。

  

  (2)二年级及以上(含博士阶段的硕博连读)博士生需在申请前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位于所在学院所学专业前50%,同时评审学年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或本校本专业老师)在学校规定的A类及以上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或本校本专业老师)在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b.有单独发表或合作发表在本学院认可的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包括收到期刊发出的接受发表论文的用稿通知证明);c.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出版学术专着(不含编着、译着和教材);d.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e.在国外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受邀发言(会议论文获奖者优先考虑)。

  

  此外,在同等条件下,获博士研究生重点选题支持计划(不含培育项目)立项资助者优先;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优先;获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并结项者优先。

  

  2.硕士研究生(含硕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

  

  (1)研究生一年级学生入学考试总成绩位于录取学院(含研究院和中心,以下统称学院)前40%,同时入学前两年内,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B类或以上期刊(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b.有单独发表或合作发表在本学院认可的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包括收到期刊发出的接受发表论文的用稿通知证明);c. 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着(不含编着、译着和教材);d.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e.在国内外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受邀发言(有获奖者优先考虑)。同时,在本科阶段,未以相同成果获国家奖学金。

  (2)二年级及以上要求学生成绩在班级排名前40%,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或本校本专业老师)在学校规定的B类或以上期刊(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b. 有单独发表或合作发表在本学院认可的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包括收到期刊发出的接受发表论文的用稿通知证明);c. 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着(不含编着、译着和教材);d.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e.在国内外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受邀发言(有获奖者优先考虑);f.获我校研究生论文大赛一、二、三等奖;g.获校级及以上且与科研、学习相关的奖励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不包括团体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此外,同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获创新基金资助并结项者优先。

  本条所提及的研究生(新生除外)发表的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等署名必须为中央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级别按成果发表当年的《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同一成果只能用于同一个年度的申请。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请使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申请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年限的;

  (五)未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六)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七)申请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

  (二)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参评时重复使用已获该奖项申请材料的。

  三. 评审流程

  第九条 学生根据文件要求和自身条件进行申报,并附个人学术成果证明及其他获奖证明:课题、项目需附课题组、项目组证明,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发表文章的需附期刊封面、目录和文章页;社会实践需附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证书;学生工作需附本组织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的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盖章或签名证明。

  

  第十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委员会主任、研究生管理人员及研究生导师代表担任委员,负责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将按照综合成绩="平均学分绩*0.4+学术科研*0.4+学生工作*0.2(其中学术科研每生基本分为80,加分按照发表文章的期刊等级区分:A类10分,B类8分,B以下3分,外文期刊10分;学生工作每生基本分为80,加分按照国家级、市级、校级、院级奖项分别加分8、6、4、2分,若有例外情况将特殊分析),按综合排名从高往低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学院初审完毕之后,将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学生,可在此期间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予以合理、及时的答复。无异议的将在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之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期间学生可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异议。无异议的,学校将在公示期结束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将在年底之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学校财务处和纪委、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金融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东营市金融发展研究会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